台湾第一名模林志玲与税局的官司终于有了定案,判林志玲漏报三年共1735万台币(约380万人民币)的薪金,遭税局补税及罚款共819万台币(约180万人民币),法院认定这是经纪人公司给林志玲的薪水,但林志玲不服诉讼,昨天判决她要补税684万台币(约150万人民币)。身在日本演舞台剧的林志玲响应,表示尊重司法判决,立即补缴;她也希望当局对艺人缴税有更清楚的条文明示,免再有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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