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李代沫态度配合,对自己的吸毒及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供认不讳。法院公诉人在公诉意见里透露,“李代沫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次数达六次、人数达三人,其犯罪行为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庭审进行2个小时左右后休庭,再度开庭时,法庭宣布李代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李代沫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会上诉。
李代沫当庭自愿认罪 2年前因工作压力大吸毒
8点30分,北京朝阳法院官方微博发布相关消息,称被告人李代沫已被提押至法院。9时,身着便装的被告人李代沫被法警带入法庭。之后法院宣读法庭纪律,核实被告人身份并告知其诉讼权利,并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开庭约15分钟后,李代沫当庭自愿认罪。据悉,此次庭审由朝阳区检察院指派一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京都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出庭为李代沫辩护。
9点30分左右,庭审进入公诉人讯问及辩护人发问阶段。据李代沫供认,自己是从2012年起第一次和朋友们一起吸食冰毒的,当时吸毒的原因是工作压力过大,而吸毒地点则是在其暂住地三里屯首开幸福公寓。李代沫还供认自己分别与三名朋友卢某某、郝某某、郑某某吸食了约5次毒品,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很后悔”。李代沫称,自己和这三名“毒友”有的是通过朋友介绍,有的是通过网络认识的。所吸食毒品均由卢某某提供。而之所以选择在家吸毒只是觉得公共场所不够方便。
李代沫还供认称,在自己被抓时从身上起获了冰壶、手机还有一个化妆包等物品,自己一直通过手机和网络与三名吸毒同伙进行联系。
公诉方称其容留他人吸毒6次 社会危害大
9点40左右,公诉人分五组开始出示证据,其中包括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李代沫供述及其主体身份。针对公诉人的举证,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10点05左右,法院公诉人方称,被告人李代沫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次数达六次、人数达三人,其犯罪行为恶劣,社会危害性大。鉴于被告人李代沫到庭后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涉毒人员,具有坦白这一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结合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希望法庭综合考虑。
辩护方建议从轻判处李代沫:别毁掉一个艺术年轻人
10点18左右,李代沫辩护方发表辩护词,称其具有自首情节,不但主动承认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并且协助办案人员将其他参与吸毒人员抓获,才使得案件侦破。此外,李代沫认罪、悔罪、有强烈的改过自新愿望,希望回归社会报答社会。
辩护律师煽情表示,李代沫已经通过这个案件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因此适用较轻刑罚可以实现惩戒目的,“不要毁掉一个艺术年轻人,且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对被告人李代沫从轻处罚不会有不良的社会效果”。
李代沫最后陈述称后悔:希望再给我机会重回舞台
虽然辩护律师称李代沫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良好,但公诉方却并未同意认定其自首情节。对此李代沫在最后陈述中表示了深刻忏悔,并希望法庭能够再给他一次机会,并坚信自己会有重新回到舞台的一天。
李代沫称,作为公众人物犯了这样的错误,现在非常后悔。自己对不起父母的养育之恩,对不起支持他帮助他的恩人,也对不起家人朋友还有歌迷。但他不愿意放弃自己,也“希望社会不要放弃我,我的朋友家人都不要放弃我,我的歌迷也不要放弃我,我坚信我会有重新回到舞台的一天”。
法院判处李代沫有期徒刑9个月 李服罪不上诉
10点49,法院宣布本次庭审结果,法院声明称,被告人李代沫法制观念淡薄,在其暂住地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考虑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行为,当庭有一定的认罪表现,且在到案后积极协助查获吸毒人员,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处李代沫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涉案手机及冰壶予以没收。李代沫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会上诉。
相关法律条文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1条: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