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明杰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绍玉犯贪污罪一案庭审现场。
张明杰的辩护人出示与检方卷宗不同的被告人供述
新京报即时新闻7月21日报道 7月20日晚7时,歌手曲婉婷母亲、哈尔滨发改委原副主任张明杰被控贪污受贿和滥用职权三项罪名一案,在黑龙江省哈尔滨中院审理完毕。
重案组37号了解到,检方最终以涉案3.5亿余元的张明杰犯罪金额特别巨大以及拒不认罪等为由,建议判处张明杰死刑;而辩方律师则以证人与张明杰有利害关系,检方查案时出现不规范行为应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界定模糊为由,认为张明杰无罪。
控辩双方围绕案件涉及的三个争议焦点,即是否存在非法证据?土地使用权如何界定?以及张明杰与另一被告人王绍玉是否形成共谋——进行了充分辩论,法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定程序进行完毕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对该案择期宣判。
7月20日,张明杰一案继续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介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法院透露,在哈尔滨市的20名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友及社会各界群众近50人参加了旁听。
案件从上午九点半持续到下午7点多钟,在上午的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继续就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在下午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就三个法庭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
据指控,2010年至2011年间,张明杰利用作为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主管农村征地工作职务之便,与王绍玉及魏某共谋,在哈尔滨市哈齐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土地储备中心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中心征收土地过程中,虚构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简称原种场)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的事实,骗取征地款共计3.4985亿元人民币。2012年7月,王绍玉代表张明杰与魏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利益均分。
重案组37号获悉,上午开庭后,检方首先出具了原种场原场长、办公室主任以及原种场上级单位——哈尔滨市道里区农林水务畜牧兽医局局长的相关证言,并出具哈尔滨市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凭证,证明检方所指控的张明私下将原种场转让合同中加入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内容。
此后在张明杰主持下,东江公司、原种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举行产权转让签字,在此过程中张明杰以着急开会、合同事先已经审议为由,蒙蔽原种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有关人员在已被加入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内容的合同上签字,并将三方签字的转让合同拿走,未由原种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留存。
根据证人证言显示,原种场原来的场长本是原种场改制领导小组副组长,但张明杰接手改制事宜后,并没有委任他进入原种场安置领导小组。
对此,辩护人提出上述证人与张明杰存在利害关系,包括原场长由于在改制过程中的安置问题不满,与张明杰产生矛盾。此外,作为合同两方的原种场及其主管单位均没有保留合同,也不知道合同中是否带有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约定内容,这个说法是不现实的。
此后辩护人提出,检方提交的证据中隐藏了部分被告人的供述,要求检方两名办理此案的侦察员出庭。随后法庭答复表示,经法庭与检方联系,两名侦查员都有新任务在外办公,不能出庭。
案件审理至20号晚间7点左右结束,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庭审焦点
案件审理在7月20日下午进入到辩论环节,重案组37号了解到,法庭总结三大庭审焦点,控辩双方就各自观点进行了辩论:
焦点一:本案是否涉及非法证据问题?
检方:在开庭过程中,检方向法庭提交了2015年3月以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四份供述,张明杰在供述中称,最早在与原种场的场长等人研究改制转让的合同中,并没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内容,同时她承认土地转让使用权这项内容是自己同意加入到合同中去的。
检方的卷宗中张明杰供述称,魏某是想接手原种场后搞房地产开发,她与魏某商谈过土地开发利益分成的事情,即魏某对她说对开发企业两人一人一半。同时,卷宗中显示,张明杰承认没有遭到逼供和诱供。
辩方:张明杰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在庭前与检方交换证据后观看了30多张侦查阶段的光盘,发现此间侦查人员有一些违规调查的行为,从视频可以看出,侦查人员在询问张明杰前,开始就表示:“不老实就让曲婉婷不消停!”。同时,卷宗中存在一些隐匿和篡改的部分,律师当庭出具根据视频整理的张明杰供述,其中显示,张明杰表示,转让合同中是否涉及土地使用权这项内容,自己印象并不是很深,她当时是想让魏某整体并购,双方签过合同之后再进行更名,同时她从来没有和魏某商议过利益分成的事情,如果有,她根本不会让魏某进入改制,她很清楚如果存在利益分成就是“权钱交易”。
焦点二:土地使用权是否是犯罪的主要手段?
检方:根据检方的指控,2009年7月,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发布有关原种场整体产权转让公告,转让不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
张明杰与被告人王绍玉及东江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共谋后,起草了《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产权转让合同》讨论稿,并由张明杰组织道里区及原种场改制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对合同内容进行审议。其后,张明杰、王绍玉和魏某在转让合同中加入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内容。
同年8月,张明杰蒙蔽原种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有关人员在已被加入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内容的合同上签字,随后命原种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公章等证件交予东江公司有关人员。
2010年至2011年间,张明杰利用作为道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主管农村征地工作职务之便,与王绍玉及魏某共谋,在哈尔滨市哈齐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中心征收土地过程中,虚构原种场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的事实,骗取征地款共计3.4985亿元人民币。王绍玉代表张明杰与魏某约定利益均分。
检方认为,张明杰主要是通过蒙蔽合同方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来实施犯罪的。
辩方:辩护人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包含国有土地使用的资格以及国有土地的价格,从现有证据和相关规定,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认定不含土地使用权的含义应该理解为,东江公司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资格,但这中间不包含国有土地价格,这两方面的侧重点不同,在此情况下,只要补办手续就可以完成土地使用权的价格问题,不能以此证明张明杰犯罪。
除了上述两个焦点,控辩双方还就张明杰王绍玉以及魏某是否存在共谋展开辩论。
检方量刑建议
判处张明杰死刑
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明杰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绍玉犯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明杰拒不认罪,应该被判处死刑。
而二被告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系以非法方法取得,应予排除,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不构成犯罪。